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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政场】

  著作者为,北京市,具备国家领导人特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研究核心地带,撰写之人乃是,吴文嫔。

  国家领导人于党的十八大之后,精准地把控住时代的大趋势,明确且突出地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给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点明了前行的方向。在司法范畴,国家领导人着重表明,“促使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深入融合”。深入地遵行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致力于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提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能力与水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智慧司法成果红利持续释放

  智慧司法把大数据思维用以司法工作里面,凭借互联网加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当代科学技术,经由智能化原理,把数据收集、储存、运用等环节整合为一体,对司法开展统一管理、控制以及运用。智慧司法有益于提高司法效率、破解“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有益于更优达成司法公正,达成“类案类判”的司法裁判常态;还有益于促进司法公开,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目前,针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智慧司法优越性全面充分展现出来。疫情时期,公平正义不停歇,智慧司法建设成果释放出红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对推进在线诉讼作出全面安排部署。“指尖”立案、“云端”办案、“智慧”执行等等,各级法院把诉讼服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有力缓解了审判压力,既降低了人员聚集情况,又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抗击疫情、保障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力法治保障。依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仅仅是从2月3日开始一直到3月31日这个时间段。全国范围内的法院,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数量达到了70.6万件。通过网络开展开庭的数量为15万件。通过网络进行调解的数量是30.2万件。在疫情发生的这段时期之内,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去开展审判以及执行方面的工作。所依托的恰恰是最近这些年来“智慧法院”建设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

  有一种带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它主要涵盖智慧法院以及智慧检务。智慧法院当中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互联网法院建设,开启了智慧司法的全新时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达成了从立案开始,到诉前、庭前、庭审、裁判等一系列全司法流程的智能化。就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睿法官”办案系统,基本上达成了审判各个环节的数字化。借助大数据检索以及算法技术模拟,再现法官办案的思维方式,为法官提供高效率的辅助支持。互联网法院呈现出一种远程智慧司法模式,其标志有跨域立案,还有跨域案件网上审理,以及跨域案件执行等,它把区块链、5G技术融入进去,达成网上跨时空诉讼,能在线完成一系列流程,从案件起诉开始,接着是登记立案,之后是举证,再到开庭审理、裁判,一直到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全部审理流程,这算得上是智慧司法实践成果的集中展现。

  智慧检务所涉及的是,检察院检务工作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展开深入融合以及发展的情况。全国检察机关已然步入了数据化、科学化、智能化的“智慧检务4.0”这个阶段。“人工智能 + 检察工作”开始有了应用,像在贵州、上海等地出现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浙江基于智能语音技术的智慧公诉,江苏检察院的案管机器人等。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对智慧检务综合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完善,建设并完善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以及智慧检务支撑平台,设立那构建“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总体框架。

  将目光投向国外,澳大利亚是全球首个开展视频远程庭审运行的国家,在此情形下电子法院逐渐趋向成熟。美国比较早地提出法庭“21计划”这种现代审判理念,二零零一年的时候密歇根州议会通过了电子法院法。然而电子法院在美国整个范围内的发展并不平衡,各个州所执行的规则并不统一。德国在二零一三年颁布实施了电子司法法以及相关法律,借此构建起电子司法的整体框架。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慧司法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沿引领。尽管西方国家行动开始得较早,但是中国智慧司法建设趋势发展十分迅猛。我国建成了全球极具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成为世界上宣称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的智慧法院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样板,“智慧检务4.0”步入了人工智能时代,综上所述,智慧司法变成了中国法治一张光鲜夺目的名片,智慧司法建设为朝着网络强国迈进筑牢了稳固根基。

  着力实现数字法治目标

  智慧司法,乃是网络技术跟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与法治相互结合的动态运行进程,它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还得深入推进,进而达成数字法治目标。

  推进司法大数据发展,尽力促使智慧司法的建设能够更加广泛和深入。海量的司法大数据是智慧司法建设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然而,既已存在的司法数据状况没办法充分达到司法智慧化的需求,所以,有必要构建一个统一的、现代化的司法大数据库。当下,我国的公检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都各自建有办案系统和业务数据库,因技术方面的阻碍、规范的严格禁止以及工作保密等诸多缘由,信息壁垒至今尚未被打破,不同机关之间的数据没办法及时实现线上的流转以及共享,这与智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今不少地方,公检法机关已达成办案信息在线上的流转以及共享,初步构筑起司法大数据库。然而在中央这个层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亟待加快,并且有必要在技术实施的层面,和法律规范的层面给予双重保障,尽快搭建起司法系统信息与数据共享机制。

  对于人工智能算法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弱点予以克服,切实将智慧司法的工具性与辅助性价值发挥出来。人工智能算法可以提升办案效率,达成“类案类判”,然而要是过度依赖算法,就会对法官判断产生干预,致使“机械司法”出现。智慧司法仅仅是一种手段,它的功能是推动司法的便捷、亲民,并非对司法本身进行替代。应当构建大数据、算法规则的事前评估体制,还要设立事后的决策审查以及检验机制,给利害关系的人赋予针对算法自动决策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者抗辩,并且从而获得使其得到满意解释的人工干预权利,与此同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特定案件实施非智能化的处置。

  依靠智慧司法办案相关信息,搭建一体化智慧司法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司法、数字法治,其最终目的在于服务人民群众,在推进智慧司法、开展司法办案大数据工作的同时,要整合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服务系统,构造一体化司法服务体系,给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

  《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16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