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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新一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影响,数据展现出爆发式增长以及海量集聚的特性,它已然成为国家与社会治理方面的战略资源。国家领导人言道:“全力促使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跟司法工作深入融合”。要推动大数据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就得深切认知司法大数据暗藏的重要价值,在科学的层面精准抓住大数据的发展机遇,从而更优地为司法工作增添助力。

  科学把握大数据发展带来的机遇

  近些年,人民法院深度贯彻国家领导人所秉持的法治思想,促使智慧法院建设得以加速,推动了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施工营造,构建出拥有中国特色风格的、呈互联网模式的司法新样式,踊跃地为全球互联网法治方面的发展奉献出中国智慧以及出自中国的方案。大数据已然变成推动法院迈向改革发展的关键紧要力量,加快大数据同司法工作进行深度相互融合的发展潜能是相当巨大的。

  司法大数据能给审判执行工作带去赋能效果,借助司法大数据,能够助力达成审判执行的自动化以及精准化,大数据在诸多司法相关活动领域像推送类似案件、辅助量刑、预警偏离情况、自动生成裁判文书、识别虚假诉讼、预测判决结果、评估诉讼风险等方面都存在应用的前景,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现代化创造出新的机遇,大数据行之可达成类似案件的自动关联与法律法规的推送,为法官工作供给个性化、精细化以及智能化的服务,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状况。借由区块链技术,将证据标准予以统一,并且,还能够对案件办理进程里的证据采集工作以及认定工作起到辅助作用。

  大数据给审判管理赋予能量,大数据的价值是供应科学的技术办法,推动助力科教导向判决,促使管理发生变革,大数据运用能够凭着架构扁平化审判管理体系,达成事后管理向事前、事中管理的转变,切实提高审判管理质量和效率,有助于及时知晓办案状况情形,进行有效的流程管理、态势分析,能够科学测定工作量,健全完备审判监督管理体系,提升审判管理自动化、精细化、智能化级别水平。

  大数据给诉讼服务赋予能量,大数据跟诉讼服务工作深度交融,这有助于促使诉讼服务变得更为便捷、更为透明、更为高效,已建成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它能够提供审判运行态势数据、司法统计报表、律师律所信息、司法公开数据等综合数据查询服务,全国四级法院的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能够为当事人给予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前调解和救助等全方位信息服务,一些地方法院广泛运用无接触式诉讼服务,当事人不用出门就能够参与诉讼。

  运用大数据推进司法工作创新

  大数据发展一日千里,对法治建设造成深远影响,国家领导人着重指出,善于采集数据,剖析数据,应用数据,乃是领导干部开展工作的基本能力。推进大数据建设,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顺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向的关键举措。

  应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这一强化大数据思维,乃是广大法院干警用好大数据以及利用大数据提升工作能力的必然要求,大数据既是一种基础资源,又是一种技术手段,更是一种思维方式,要树立重视数据、尊重数据的意识,增强运用大数据推动司法工作创新的主动性,还要实现从经验治理往数字化智能化治理转变,从被动响应治理向主动预见治理转变,进而发挥先进技术对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作用。

  加快推动数据整合还有共享的工作,数据的深度挖掘以及融合应用这种情况,是大数据技术具备的显著特征,大数据应用能够帮助人们科学地判断态势,预测趋势并且辅助进行决策,经过多年的积累,人民法院已经拥有大量的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但是和大数据的要求相比较而言,现有的统计调查范围比较狭窄,统计指标也不是足够多。要在保证数据是真实性、准确性的根基之上,持续提高数据挖掘以及整合的能力,对原本已有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予以优化并使之更为精细,按次序拓宽数据统计的范围,既要去收集像数字、符号这类结构化的数据,又得去收集诸如图片、声音、视频、文本这类非结构化的数据。还要进一步让法院系统的数据收集、处理、储存以及开放的标准变得规范统一,改善数据资源管理的模式,赶快把大数据平台完善起来,广泛地去汇聚、整合全国的司法数据。最大程度地整合有关联的数据信息,打破信息孤岛的局面,达成互联互通,推动数据共享。

  对于大数据安全发展予以保障,随着信息化持续发展,大数据在所具有的海量性跟多样性,以及高速性和易变性等这些特征方面愈发显著地展现出来,在为民众带来福祉并对治理起到助力作用的同时,也给数据安全造成极大挑战,司法大数据情况同样如此,要是运用存在不当之处,就极有可能给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带来威胁,类似泄露商业秘密以及侵犯个人隐私等情况。要捕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发展契机,加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搭建更为严密的大数据保密机制。于实践当中,还需破除“唯技术论”的错误观念,纠正认为技术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不正确认知,把握司法活动的规律性以及主观能动性,保障司法大数据建设有序向前推进、安全地发展。

  (作者为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 人民日报 》( 2021年03月29日 09 版)

  【资政场】

  著作者为,北京市,具备国家领导人特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研究核心地带,撰写之人乃是,吴文嫔。

  国家领导人于党的十八大之后,精准地把控住时代的大趋势,明确且突出地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给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点明了前行的方向。在司法范畴,国家领导人着重表明,“促使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深入融合”。深入地遵行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致力于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提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能力与水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智慧司法成果红利持续释放

  智慧司法把大数据思维用以司法工作里面,凭借互联网加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当代科学技术,经由智能化原理,把数据收集、储存、运用等环节整合为一体,对司法开展统一管理、控制以及运用。智慧司法有益于提高司法效率、破解“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有益于更优达成司法公正,达成“类案类判”的司法裁判常态;还有益于促进司法公开,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目前,针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智慧司法优越性全面充分展现出来。疫情时期,公平正义不停歇,智慧司法建设成果释放出红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对推进在线诉讼作出全面安排部署。“指尖”立案、“云端”办案、“智慧”执行等等,各级法院把诉讼服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有力缓解了审判压力,既降低了人员聚集情况,又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抗击疫情、保障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力法治保障。依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仅仅是从2月3日开始一直到3月31日这个时间段。全国范围内的法院,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数量达到了70.6万件。通过网络开展开庭的数量为15万件。通过网络进行调解的数量是30.2万件。在疫情发生的这段时期之内,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去开展审判以及执行方面的工作。所依托的恰恰是最近这些年来“智慧法院”建设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

  有一种带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它主要涵盖智慧法院以及智慧检务。智慧法院当中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互联网法院建设,开启了智慧司法的全新时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达成了从立案开始,到诉前、庭前、庭审、裁判等一系列全司法流程的智能化。就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睿法官”办案系统,基本上达成了审判各个环节的数字化。借助大数据检索以及算法技术模拟,再现法官办案的思维方式,为法官提供高效率的辅助支持。互联网法院呈现出一种远程智慧司法模式,其标志有跨域立案,还有跨域案件网上审理,以及跨域案件执行等,它把区块链、5G技术融入进去,达成网上跨时空诉讼,能在线完成一系列流程,从案件起诉开始,接着是登记立案,之后是举证,再到开庭审理、裁判,一直到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全部审理流程,这算得上是智慧司法实践成果的集中展现。

  智慧检务所涉及的是,检察院检务工作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展开深入融合以及发展的情况。全国检察机关已然步入了数据化、科学化、智能化的“智慧检务4.0”这个阶段。“人工智能 + 检察工作”开始有了应用,像在贵州、上海等地出现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浙江基于智能语音技术的智慧公诉,江苏检察院的案管机器人等。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对智慧检务综合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完善,建设并完善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以及智慧检务支撑平台,设立那构建“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总体框架。

  将目光投向国外,澳大利亚是全球首个开展视频远程庭审运行的国家,在此情形下电子法院逐渐趋向成熟。美国比较早地提出法庭“21计划”这种现代审判理念,二零零一年的时候密歇根州议会通过了电子法院法。然而电子法院在美国整个范围内的发展并不平衡,各个州所执行的规则并不统一。德国在二零一三年颁布实施了电子司法法以及相关法律,借此构建起电子司法的整体框架。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慧司法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沿引领。尽管西方国家行动开始得较早,但是中国智慧司法建设趋势发展十分迅猛。我国建成了全球极具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成为世界上宣称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的智慧法院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样板,“智慧检务4.0”步入了人工智能时代,综上所述,智慧司法变成了中国法治一张光鲜夺目的名片,智慧司法建设为朝着网络强国迈进筑牢了稳固根基。

  着力实现数字法治目标

  智慧司法,乃是网络技术跟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与法治相互结合的动态运行进程,它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还得深入推进,进而达成数字法治目标。

  推进司法大数据发展,尽力促使智慧司法的建设能够更加广泛和深入。海量的司法大数据是智慧司法建设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然而,既已存在的司法数据状况没办法充分达到司法智慧化的需求,所以,有必要构建一个统一的、现代化的司法大数据库。当下,我国的公检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都各自建有办案系统和业务数据库,因技术方面的阻碍、规范的严格禁止以及工作保密等诸多缘由,信息壁垒至今尚未被打破,不同机关之间的数据没办法及时实现线上的流转以及共享,这与智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今不少地方,公检法机关已达成办案信息在线上的流转以及共享,初步构筑起司法大数据库。然而在中央这个层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亟待加快,并且有必要在技术实施的层面,和法律规范的层面给予双重保障,尽快搭建起司法系统信息与数据共享机制。

  对于人工智能算法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弱点予以克服,切实将智慧司法的工具性与辅助性价值发挥出来。人工智能算法可以提升办案效率,达成“类案类判”,然而要是过度依赖算法,就会对法官判断产生干预,致使“机械司法”出现。智慧司法仅仅是一种手段,它的功能是推动司法的便捷、亲民,并非对司法本身进行替代。应当构建大数据、算法规则的事前评估体制,还要设立事后的决策审查以及检验机制,给利害关系的人赋予针对算法自动决策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者抗辩,并且从而获得使其得到满意解释的人工干预权利,与此同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特定案件实施非智能化的处置。

  依靠智慧司法办案相关信息,搭建一体化智慧司法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司法、数字法治,其最终目的在于服务人民群众,在推进智慧司法、开展司法办案大数据工作的同时,要整合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服务系统,构造一体化司法服务体系,给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

  《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16日 07版)

  据《纽约时报》网站1月1日报道,当谈及人工智能和工作机会时,人们对其前景并不乐观。传统思想认为,人工智能或许很快就会使得数百万人丢掉工作——在接下来的20年,人工智能会非常冷酷地淘汰许多办公室白领,就如同在过去的20年,大规模机器生产淘汰了许多工厂工人一样。更不用说当自动驾驶车辆跑满路面时,卡车和出租车司机也会成为失业或无法充分就业的群体。

  但是,除了人工智能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我们也应该开始思考它能给社会带来什么好处——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发生的革命也能帮助我们解决贫困问题,推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贫穷问题,作为一种现象,包含许多方面。但贫困状态往往由一种或几种现实原因造成:没有收入(失业);没有准备(教育);以及依靠政府救济(福利)。人工智能可以解决以上这三种问题。

  首先,尽管人工智能会让人失业,它也能用来匹配劳动力和还未饱和的中产阶级工作职位。如今的美国存在数百万这样的工作岗位。这恰恰说明了利用人工智能的优势,就能解决岗位和人员的匹配问题。同样地,人工智能还能预测日后的职位空缺情况,以及需要怎样的技巧和训练才能找到有前途的工作。

  在此,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是借助人工智能等已有工具,我们能确定未来会有哪些工作岗位存在,以及需要怎么样的员工来填满这些岗位。

  其次,借助人工智能,我们能将差别教育——基于不同学生使用不同方式和速度的教育方式——普及到全国每个学生身上。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2013年的报告显示,约有40%的医学院学生偏爱一种学习模式:有些是听觉学习者;有些是视觉学习者;还有学生通过实践学习效果最好。

  目前,作为人工智能的主流类型,机器学习能让电脑程序通过接收数据、并将该数据与其他数据集中的已知例子结合起来快速学习。通过这种方式,作为“教师”的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测试哪种学习方式最有效来确定学生的学习需求。

  第三,除了努力将教育和职业训练与21世纪对人才的需求相结合,人工智能还能帮助一大部分依靠政府救济项目谋生的美国人脱离依赖状态。借助21世纪先进的技术,我们或许能减少该群体对政府救助服务的依赖,让政府部门能尽早回归到本职工作中。

  目前,使用大数据能更好地预测在特定时间段,哪些项目能帮助特定群体,并能很快评估该项目是否获得预期结果。至于意识形态是否影响公共救助的问题,大数据提供了更接近中立、不受意识形态影响的社会项目评估。

  2016年,经美国国会投票通过,时任总统的奥巴马批准了循证决策委员会的设立。在2017年9月解散以前,该委员会利用政府收集的数据评估政府各项政策的有效程度,并依据评估结果给出改进建议。

  该委员会的设立,说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积极有力推进公众利益方面潜力巨大。在我们仅仅把新技术看作造成混乱和分裂的工具之前,我们还应该考虑这些技术能给社会带来的好处。(编译/赵蕤诗)